究竟遞信後幾時先走得?


三、四月呢啲時間通常都已經派左bonus同知道有無得加人工,好多同事又開始留意有無得轉吓環境。不過去到真係要遞信嘅時候,唔少人都搞唔清究竟自己遞信後即係幾時last day,好多時封辭職信上面嘅日期都寫錯。

首先,拎自己份僱傭合約出嚟望吓,因為通常都有一個部份係關於終止僱傭關係,會列明通知期係幾耐。常見嘅合約喺試用期頭一個月內係唔需要通知期,可以即走,第二同第三個月就七日通知,過咗試用期就一個月通知。(以上嘅只係一般比較常見嘅通知期安排,所以一定好好keep住份合約,有需要就隨時可能攞嚟睇。)

咁即係點計last day呢? 假設我已經過咗試用期需要一個月通知,如果我2018年3月19日遞信,咁我一個月後就可以終止僱傭合約,即係4月19日就同公司再無僱傭關係,呢個係 termination effective date,最後受僱日期 (last employment date) 就會係之前一日,即係2018年4月18 日,如果你係番星期一至五嘅寫字樓工的話,咁4月18日亦都係你嘅最後工作日 (last working date),

又如果我2018年3月23日遞信,合約終止生效日期 (termination effective date) 就係一個月後,即4 月23日,最後受僱日期 (last employment date)就係4月22日。不過因為4月22號係星期日,所以最後工作日 (last working date)就係4月20日星期五。

呢幾個日期一定要搞清楚,last employment date 呢日你仲係公司員工,仲會出公司糧,termination effective date 呢日你就再唔係呢間公司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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